需要承担哪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形
2025-05-21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刘彦君,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需要承担哪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责任的区分。等相关法规明确指出,侵权确立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好理解,就是说谁有过错,谁就要承担责任,换句话说,作为成年人,你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则上并无不同,两者同属侵权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也应具备以下要件:
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直接侵害法定权利,二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形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加害给付之诉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5、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因素的相关解答。无论是何种权益受到侵害,我们都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通过这篇文章的阅读,希望大家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了一定了解,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