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范围 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2025-06-20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刘彦君,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殊侵权行为的范围
就像小时候大家打不赢然后会回家告诉家长或者选择告诉老师一样,我们现在有很多的权利遭到侵犯之后会选择去起诉或者是找相关机关协调。但是有一些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我们一般的公安机关是协调不了的,那么特殊侵权行为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特殊侵权行为的范围的相关问题。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范围: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
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施工人有过错。
有因果关系。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
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监护人尽了监护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
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三、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其相关问题,特殊侵权的范围总共就分为医疗等十二类,但是有很多的人会使用过无得规则原则。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对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考虑,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例如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的基本规定。你一定有兴趣知道特殊侵权的法律知识。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特殊侵权归责原则。
一、特殊侵权归责原则
八种过错推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
二、九种无过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
7、高度危险重,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
三、公平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法定无过错或推定过错就不能适用公平。
2.当事人如何分担,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相关内容。总体来说呢,没有人是傻子,自身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了,还一声不吭让人欺负,我觉得这是不存在的,只是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方式不同而已,但是希望大家能以合法途径解决。
